
职权名称 |
对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的处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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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主体 |
水磨沟区城管局 |
职权类别 |
行政处罚 |
监督电话 |
0991-46846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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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施依据 |
《乌鲁木齐市夜景灯光管理暂行办法》第十八条 夜景灯光设施责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警告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拒不改正的,对公民可处200元以下罚款,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(一)不按规定时间启闭夜景灯光的;(二)不及时维护,造成灯光文字图案断亮、残缺或设备损坏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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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事项 |
1.立案责任: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(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);对需要补充材料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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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责情形 |
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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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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